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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2026-04-10 09:56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6年1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

第五章 代表议案办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处理,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认真处理、办理代表议案,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代表议案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充分酝酿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集中视察、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参阅资料。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与省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专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说明议案提出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专用纸上签名。

代表联名签署议案时,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集体讨论等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取得一致意见。

代表议案应当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记录、核对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经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记录、核对后送交,或者由代表直接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对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本次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对各代表团送交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连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送交的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一并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议案收集情况。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通过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解决方案具体可行、实施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基本要求,且涉及事项重大,但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经其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告知代表,建议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主席团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对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并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经研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应当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席团可以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决定前,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未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附议代表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代表不足十人的,对该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议案在闭会期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审议、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各方意见的听取和采纳情况,议案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结果,以及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

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管理系统,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五章 代表议案办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交办的代表议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的目标、时限、责任分工、方法步骤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对需要跨年度的,办理方案还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安排。

有关机关、组织在代表议案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一般在代表议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如交办之日至当年年底不满六个月的,在当年年底前报告办理情况。

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代表议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办理完成之前,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召开现场会、进行工作成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定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了解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四条 对在代表议案提出、处理、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以予以表扬与宣传。

代表议案办理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代表议案,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或者对办理情况不如实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议案相关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有关代表议案的提出、处理、办理情况,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苏州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议案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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